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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检察长 九龙坡区河长办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

发布日期:2021-06-01 10:37

跨区作业污染河道该如何追责?以后检察机关将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法律监督。近日,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九龙坡区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简称派驻检察联络室)挂牌成立,此举意味着我区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确保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提升我区河流管理保护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九龙坡区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挂牌。


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


4月,区人民检察院、区河长办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决定设立派驻检察联络室。

“派驻检察联络室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据区河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陈野解释,职责包括:负责落实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河长+检察长”年度工作要点建议;协助召开定期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河长+检察长”制度建立、运行效果等工作的督导督查以及加强对跨界河流联防联控和监督指导。

派驻检察联络室如何运作?区检察院指定一名科室负责人、一名检察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区河长办为派驻检察联络室提供办公场地及基本必备办公用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派驻检察联络室检察人员每周二固定在派驻检察联络室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派驻工作时间。


建立多项工作机制


“河长办、检察机关应加强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当日,区人民检察院、区河长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召开首次联席会议,会后双方签署合作文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联合巡查机制,完善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等多项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促进全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从制度化实施向法治化保障转变。


重点河流可设“生态检察官”


会上双方达成共识,区镇两级河长、区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推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确保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合力,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区河长办与区检察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互派业务骨干跟班锻炼。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

根据达成的协作机制,区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区检察院可邀请区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官助理等,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


“河长+检察长”协作七大工作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区河长办应统筹推动河流管理保护数据资源与检察机关共享。区河长办向区检察院通报涉河流管理保护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等情况。区检察院应及时通报河流管理保护领域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及工作部署。

>>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

区河长办、区检察院应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区河长办、区检察机关原则上每半年牵头移送一次案件线索。

>>建立联合巡查机制

派驻检察联络室应根据市总河长令的要求,针对各类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年度巡查重点。区河长办与区检察院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查,河长、检察官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加强对所发现问题的系统分析,督促开展问题集中领域的源头治理工作。

>>完善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

各方在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评估、提供法律意见等方面加强协作。区检察院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开展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等工作。对区检察院办案需要开展检测、勘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区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派员出席磋商会议。必要时,区检察院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

推广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

>>建立工作监督追责机制

区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其他行政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河长未依法履职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文图:邬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