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重庆晚报-上游新闻记者 王渝凤)烈日下的户外工作者们,如果因为重度中暑导致的热射病,能否被算作工伤?记者昨天从九龙坡区人社部门了解到,是要被算作工伤的。
据了解,热射病即重度中暑,是因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温超过40℃,伴有皮肤灼热、心动过速、意识障碍(如谵妄、惊厥、昏迷)等多器官系统损伤的严重临床综合征,严重情况下会导致死亡。根据职业病的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职业病实行法定分类,现有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哮喘)、职业性皮肤病(如光接触性皮炎、黑变病)、职业性眼病(如电光性眼炎)、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氯气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性皮肤疾病)、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职业性肿瘤(如苯所致白血病)、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因此,热射病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是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热射病属于重症中暑,在工作岗位患热射病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
在此提醒广大户外工作者,高温天气,一定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合理安排和调节工作时间,尽量避免高温时段工作,适时休息,补充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