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计划有关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甲栋1-1对赵家兵销售的小面芽菜(抽样单编号为:GC21500107652221235,生产日期:2021年9月3日,规格型号:25kg/袋)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1SZ0459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6日向赵家兵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小面芽菜系从重庆川汇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厂家直接配送,提供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该批次小面芽菜共购进125kg,购进总金额为375元,因抽检时当事人已有销售行为,根据抽样单显示不合格批次小面芽菜共计20kg,该批次小面芽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共计100元。本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100元。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赵家兵经营不合格食品小面芽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赵家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承诺食品安全应尽义务,违法所得较少,也履行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