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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起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最高罚款300元!

发布日期:2021-11-29 11:14

来源:上游新闻

居民没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屡教不改,明年3月1日起将被处以最高300元的罚款。


11月2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69条,内容主要包括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各方职能职责,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等。


“作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重庆先行先试,近年来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积极进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表示,通过地方立法,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有利于巩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成效,不断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生活垃圾分四类


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条例》规定,重庆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小区还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怎么办?


《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快递减少过度包装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是《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


《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


《条例》要求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农贸市场等减少过度包装,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厉行节约,履行源头减量责任。


比如,《条例》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标准、规范,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另外,《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浪费食物。餐饮经营者、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确定管理责任人


政府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张山介绍,《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各方职能职责,细化了各级政府以及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能职责,并明确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同时, 本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卫生创建活动、绿色生活创建行动,以及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张山介绍,《条例》还确立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按照既体现标准化、规范化,又兼顾基层实际需要的思路,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种类产生量合理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比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另外,《条例》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设立分类指导员


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最高罚300元


“《条例》还强化引导,推动垃圾分类习惯养成。”张山说,生活垃圾分类是“最难坚持的小事儿”,涉及老百姓生活习惯的改变。


因此,《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强化学校、新闻媒体教育宣传,特别是明确中小学和幼儿园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同时,《条例》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科普教育基地;设立分类指导员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宣传示范监督活动。


在充分宣传普及的基础上,对于未在指定地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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