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记者从九龙坡区民政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区民政局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出台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准确把握工作对象、建立健全救助保护体系、落实监护照料责任、优化救助帮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強化家庭报告意识、落实应急通报职责、健全救助服务机制,確保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信息得到动态监测。对住所地在我区的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由区民政局依法进行临时监护;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区公安机关要全力寻找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寻亲无着的未成年人,区公安机关要采集其DNA,录入数据库比对。在临时监护阶段,区民政局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监护缺失适龄未成年人就学保障的指导和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应当及时接回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年幼无法辨认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由区公安机关采集DNA,经鉴定为亲生父母或者其他血缘关系监护人方可领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结束隔离等恢复监护能力的,应当在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者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未成年人接回。
《实施意见》提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应当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符合区民政局长期监护情形的,由区民政局落实长期监护。对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同时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
下一步,区民政局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职能,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研究制定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监护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政府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推动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切实担负起应有的法定职责,撑好法律保护伞、做好国家护苗人,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
文字:曾建渝
小编:杨燕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