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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移风易俗】分手后“见面礼”该不该返还 区法院这一案例入选重庆市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26 16:31


九龙融媒讯(记者 冉冉)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重庆市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方在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不属于彩礼——王某与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入选。

2022年2月,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罗某某(女),于2022年3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王某父母给付罗某某“见面礼”6600元。之后王某又送给罗某某一部手机作为生日礼物。二人于2023年5月正式订婚,王某父母向罗某某给付彩礼128000元和金手镯一只。但在2023年8月二人发生激烈矛盾,双方均已无再履行婚约的意愿。之后罗某某自愿退还了王某60000元彩礼,但拒绝退还其它财物。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某返还“见面礼”6600元和剩余彩礼68000元,并将手机和金手镯折现返还。罗某某同意返还剩余彩礼68000元和金手镯,但认为“见面礼”6600元和手机不属于彩礼,不同意返还。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罗某某虽然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二人也没有继续履行婚约的意愿,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王某父母给付的“见面礼”6600元,属于在双方第一次见面的特殊时点作为长辈表达对罗某某情感认同的自愿赠与行为。王某为给罗某某庆祝生日所送手机,是基于恋人关系的纯粹赠与,上述行为目的均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而非直接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见面礼”6600元以及手机,属于王某及其父母在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罗某某价值不大的礼金及礼物,不属于彩礼,不应支持返还。经过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协商一致仅返还剩余彩礼68000元及金手镯,并在承办法官见证下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