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广告宣传,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联合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医疗美容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二、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红十字会、残联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特殊标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二)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八)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四)与其他医疗美容机构比较或者贬低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
(五)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和“第一品牌”等用语;
(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医疗美容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美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不存在的;
(二)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的;
(五)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六)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或“来我院治疗可享活动价(1折起)”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方式进行宣传的;
(七)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如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八)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或者假冒患者名义的;
(九)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六、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