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商发达,想买的商品在网络上应有尽有,是什么“尖货”让这名男子在电商平台遍寻不到,为了购买还在网上被骗两次,不得不“海淘”?原来,他要买的是一种管制药品。近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抓获一名走私毒品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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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在工作中获取线索,张某通过某境外网络聊天软件,从境外卖家处购买了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咪达唑仑(俗称“催情药”)。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寄件的方式将其购买的药品从境外发往重庆。获取线索的民警迅速出动,在张某工作的某工业园区快递网点将其抓获,民警按照法律流程对该包裹开箱验视后发现,包裹内邮寄的是3片咪达唑仑。此类药物在我国必须通过医生开具处方,专药专用,不能在市面上私自流通。
到案后,张某对从境外走私咪达唑仑的事实供认不讳。张某称,自己此前在网上搜索“催情药”等国内管控药品,并加入某聊天群咨询,两次购买,两次都上当,交了钱后没收到货,因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不敢报警。后来在网络上经人介绍,用境外通讯软件联系境外买家购买,没想到却被公安机关逮了个正着。
办案民警介绍,列入《精神药品目录》规定的如咪达唑仑、三唑仑等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也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嫌疑人张某明知咪达唑仑是国家规定的管制类精神药品,并非出于医疗用途从境外网购,将精神药品以寄递方式非法入境,其行为涉嫌走私毒品。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咪达唑仑、三唑仑等是国家明令禁止、管控的精神类药品,切勿因好奇心或非法目的去购买、使用,切勿以为网络渠道购买就难以追查而存在侥幸心理。毒品危害巨大,不仅摧残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更会衍生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对于新型毒品,我们要充分了解其危害性和伪装性,进一步提高抵御意识和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案中涉及的咪达唑仑属于新型毒品范畴,吸食后会产生昏迷、失忆等中毒症状,通过跨境快递形式邮寄至我国境内,属于走私范畴。
来源:九龙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