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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变更为2万 股东随意减资可躲避债务吗?

发布日期:2024-04-16 15:19


九龙融媒讯 (记者 冉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不少认缴出资额过大的存量公司为确保股东权益不受影响,多采用减资方式应对新规,导致出现“减资潮”。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违法减资躲避债务的公司减资纠纷案,依法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某建筑劳务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股东李某、王某冰分别认缴出资额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8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变更为2万元,由李某、王某冰分别认缴出资1万元。该公司在某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但并未直接通知公司债权人。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办理了减资的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5日,王某安与该建筑公司因履行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劳务合作协议》发生争议,王某安将该公司诉至法院,2021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王某安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80余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付款义务,王某安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冰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欠付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同时履行直接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减资决定两项程序。本案中,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案涉债权产生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实际履行,而建筑公司并未通知原告,减资程序明显不合法。公司的违法减资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造成了公司债权人即原告利益受损。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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