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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提醒

发布日期:2024-01-26 17:07

来源: 九龙坡教委官微

为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和培训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机构和社会稳定,九龙坡区向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发出如下安全提醒: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立即组织一次深入细致的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配齐配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三、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场所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厨房,要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四、培训场所在培训时段内要落实使用期间消防安全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

五、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六、培训场所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疏散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七、每间培训室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八、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场所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电器使用管理等情况,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培训期间的安全。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十、严禁事项: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电气保险装置,违规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颗粒炉取暖、照明,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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