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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秦胜诉案例:政府强制“推地”?重庆九龙坡法院判决违法!

发布日期:2021-12-30 15:45

律眼观天下

案情简介:

原告文某某在重庆市××区支坪街道××组有承包地两宗、房屋一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佐证。后文某某的承包地经过两次征地被全部征收为建设用地,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3月底,原告的承包地均被违法破坏,至起诉时原告的承包地荒废、种植条件完全丧失。因此,被告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导致原告的承包地被毁坏。原告文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未针对原告的承包地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违法强行破坏、占用原告承包地、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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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虽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第三人同意交出土地,并与被告江津区国土局下属的支坪管理所签订了《交地备忘录》,但无证据证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原告同意交地,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首先依法向原告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在其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强制对原告的承包地实施推地行为,超越其行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被告实施的该违法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告文宏林的承包地予以推地平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直接实施了强制执行行为,即为违法。在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在涉及土地、房产以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遇到法律问题,请私信留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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